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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办理延期
 
产品编号:
42717203816
产品名称: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办理延期
规  格:
1
产品备注: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办理延期
产品类别:
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产 品 说 明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延期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延期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海关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作为货样的暂时进境车辆(国家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测试车辆除外)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国家重点项目中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3次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限最长为54个月。
    第二十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的,主管地海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延期申请书》);
    (二)《批准决定书》及《清单》;
    (三)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四)延期原因报告;
    (五)补充合同或协议;
    (六)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
    (七)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展览会延期的,提供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九)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后,应当对其延期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暂时进境延期的,应当派员对延期用途、暂时进境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主管地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地直属海关。主管地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制发《延期决定书》。
    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统称《延期决定书》)。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主管地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延期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延期决定书》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3),并在《延期决定书》上批注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编号、延期后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期限。《延期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海关留存,另一联交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后,该批货物的税款担保期限也应顺延至经核准的延期期限。
点击数:1358  录入时间:2018/4/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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