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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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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4271641616 |
产品名称: |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销案? |
规 格: |
1 |
产品备注: |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销案? |
产品类别: |
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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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说 明 |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销案?
第二十八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应当审核留存以下材料:
(一)《审批决定书》及《清单》;
(二)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和复运进出境报关单;
(三)批准延期的,审核留存《延期决定书》;
(四)涉及征税的,审核留存《海关税款缴款书》。
海关审核无误后,对相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办理退转手续,并按实际征免情况修改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征免方式”栏目,免予征税的修改为“3全免”,征税的修改为“4特案”,办理销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出境货物转为正式进出口的,主管地海关应当审核留存以下材料:
(一)《审批决定书》及《清单》;
(二)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三)正式进出口报关单;
(四)批准延期的,应当审核留存桃期决定书》;
(五)涉及征税的,审核留存《海关税款缴款书》。
海关审核无误后,对相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办理退转手续,并按实际征免情况修改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征免方式”栏目,免予征税的修改为”3全免”,征税的修改为“4特案”,办理销案手续。
第三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视不同情形办理销案手续: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主管地海关验核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手续。
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后,海关对相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办理退转手续,并按实际征免情况修改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征免方式”栏目,办理销案手续。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主管地海关验核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可以视为该批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并留存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批决定书》、《清单》、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批准延期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还应当审核留存《延期决定书》。
相关手续办理后,海关对相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办理退转手续,并按实际征免情况修改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征免方式”栏目,办理销案手续。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因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主管地海关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销案。
第三十一条主管地海关应当要求办展人、参展人在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展览会销案手续,海关核对展览品核销记录无误后准予销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主管地海关应当对《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及随附单证以及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存档,自销案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规程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租赁贸易货物、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进出境修理物品、对外收取或支付费用的货物等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未明确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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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465 录入时间:2018/4/27 【打印此页】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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