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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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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4271635116 |
产品名称: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
规 格: |
1 |
产品备注: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
产品类别: |
设备临时进出口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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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说 明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第十八条在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报时,海关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两份,并审核以下材料和项目:
(一)审核《审批决定书》、《清单》、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以及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一式两份);
(二)审核报关单相关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其中:
1.“贸易方式”栏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或者“展览品(2700)”;
2.“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暂时进出境方式(“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审批决定书》编号、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按照《管
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类别填报)、海关批准的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日期;
3.对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所述暂予免征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栏填报“299其他法定”;对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应予征税的货物,“征免性质”栏填报“101一般征税”。
(三)审核报关单内容与《审批决定书》及《清单》的一致性;
(四)审核相关担保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五)审核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审核无误后应当接受申报,并分别在两份报关单上签章,同时在《审批决定书》上注明申报日期及报关单编号。一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连同《审批决定书》及《清单》复印件由海关留存,另一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加盖验讫骑缝章后交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用于办理海关后续手续,《审批决定书》及《清单》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九条在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出境时,海关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报关单,并审核以下材料和项目:
(一)审核《审批决定书》、《清单》;
(二)审核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报关单相关项目应当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其中:
1.“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暂时进出境方式(“暂时进境复出境”、“暂时出境复进境”);
2.“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对应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编号,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多于一份的,其他报关单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三)审核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报关单相关内容与《审批决定书》、《清单》及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的一致性;
(四)审核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确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如办理过延期的,还应当审核《延期决定书》;
(五)审核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审核无误后应当接受申报,并在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上批注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日期及报关单编号,同时加盖核销章;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应当在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上批注当次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数量及未核销数量,并加盖核销章。海关留存经批注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复印件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正本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在相关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后,海关签发加盖验讫章的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报关单,交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销案手续。
第二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如需转为正式进出口,海关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期限届满30前提出申请,并审核以下材料:
(一)转为正式进出口的书面申请及货物清单;
(二)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
(三)《审批决定书》、《清单》;
(四)发票、合同或者协议;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暂时进出境货物拟转为正式进出口申请后,需由主管地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在进出口申请上批注意见。经审核批准的,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经海关同意在境内留购的暂时进境汽车,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转为正式进出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核正式进出口报关单:
(一)“关联报关单”栏应当填报对应的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编号,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多于一份的,其他报关单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二)“运输方式”栏填报“其他运输”。
进出口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海关按照规定要求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后,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正式进出口报关单,交由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凭以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销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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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557 录入时间:2018/4/27 【打印此页】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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