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6、《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7、《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受理条件: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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