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有哪些?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
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二)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三)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五)货样;
(六)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十一)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
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
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需要资料: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为货物暂时进出境的申请人。
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主管地海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清单》,格式文本见附件1);
(三)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举办展览会的,主管地海关还应当要求办展人、参展人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办理展览会备案手续,并提供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第(一)至(十一)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核准;第(十二)项所列暂时进
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做出核准决定。
第九条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后,应当对其进出境目的、能否按原状复运出境或者进境、是否对外收取或支付费用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分别
在《货物暂时进/出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上批注审核意见及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根据受理海关层级不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隶属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在《审批表》上分别批注审核意见及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
起10内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直属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在《审批表》上分别批注审核意见及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海关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后,应当制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
决定书》(以下统称《审批决定书》),并对《审批决定书》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3)、加盖行政公章,其中对批准申请的,还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上批注批准
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日期(于XX年XX月XX日前复运出/进境)。《审批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海关留存,另一联随《清单》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审批决定书》。
第十一条在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主管地海关对办展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应当对该展览会项下所有参展商进境展览品作出一次性行政许可决定。
进境巡展的展览品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一次性核准,展览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应当按照转关运输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转入地主管地海
关继续实施监管。除新增展览项目外,转入地主管地海关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不再要求办展人再次提出展览品暂时进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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